半岛记者潘丽超
随着采暖季的到来,很多市民都非常关心家中的供暖情况。 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漏水、漏水在所难免。 一些市民家中因取暖器漏水而被淹,造成较大损失。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责任该如何划分,由谁来赔偿? 供暖季已经到来。 通过裁判文书网,记者整理了一些岛城因供暖泄漏造成的典型赔偿案例。 通过这些法院判决,希望能为广大供暖用户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房子出租后邻居被水淹
房主会赔偿吗?
2018年10月,一家供热公司在西海岸新区一楼单位门口贴出供暖设施试压告示,要求民众留在家中。
随后,薛家卫生间主暖气管漏水。 泄密当天,薛家无人。 得知消息后,薛某前往现场并通知供热公司关闭阀门,但为时已晚。 这次漏水,导致邻居王家的地板、墙壁、家具等受损严重。 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王某的损失为3540元,原告王某支付了鉴定费2000元。
薛某辩称,他的房子是他自己买的二手房,防水平台不是他自己破坏的。 而且,他已于2015年申请停止供暖,房屋已出租给其他人,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纠纷。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案中,漏水的暖气管道位于五楼卫生间。 因此,该管道的产权不属于供热公司,供热公司不承担事故管道的维修和保养责任。 考虑到本案泄漏管道的位置、泄漏时间、管道使用年限、管道日常维护责任等因素,未能及时发现泄漏,导致损失扩大,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应承担本案70%的责任。 鉴定费是原告查明案件事实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依法由原告与被告共同分担。 至于薛某与其承租人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属于合同关系。 出租、管理房屋是薛某使用其财产权的一种方式,不影响其对本案承担的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 1、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薛某赔偿原告王某损失2478元; 2、被告薛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缴纳评估费1400元; 3、驳回原告王某的判决。 其他诉讼索赔。
入住前测试压力
户主一下子起诉了五个单位。
家住即墨的石某于2015年与即墨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 2016年1月房屋交房时,施某没有缴纳暖气费,也没有开暖气。 2016年11月,涉案社区进行了供暖压力测试。 大约一周后,施某到屋内查看,发现房屋被水浸泡,地板、墙布、橱柜、地门等都被水浸泡。
权威评估:石某名下房屋及家具因洪水损失14149元。 史某缴纳鉴定费2000元。 一怒之下,将开发商、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供热公司、装修公司等五家单位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青岛某供热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试行供暖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负责对涉事小区供暖系统进行充水、试压,并告知用户提前注水时间等注意事项。 房产公司负责补水。 加水期间因漏水等原因给用热用户造成财产和人身损失的,由房地产公司承担。 房地产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由工程公司承包涉案住宅小区室内供暖安装工程及采暖期试压工作。 施某提交了一份加盖社区物业管理公司印章的协议书。 协议称,涉事房屋室内暖气片泄漏造成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某房屋室内暖气片在供暖试压时发生泄漏,导致房屋被淹,造成经济损失。 涉案房屋于2016年1月交付,装修后未入住,施某也未开暖气。 交房当年采暖季试压时,暖气片漏水。 房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商,应对施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石某提出的房屋被水淹损坏14149元的主张,参考评估意见予以支持。 对于施某主张的房屋租赁费,法院认为,漏水发生时,涉案房屋刚刚装修完毕。 石某尚未搬入,也未缴纳当年的取暖费。 涉案房屋当时不适宜居住。 法院对案件及相关证据进行了综合分析。 考虑到房屋渗漏及修复所需时间,影响居住,经济损失酌情确定为2000元。 上述损失共计16149元,应由房地产公司赔偿。 至于其他涉案单位主张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1、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某房地产公司赔偿史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149元; 2、驳回原告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两名邻居接连漏水
如果我在家里被欺负,我应该给谁打电话?
2017年1月,青岛某小区402户彭某卧室暖气片向202户孙某卧室漏水。 孙家的天花板、墙壁、壁纸、复合地板都被湿透了。 孙某认为,彭某家的取暖器老化,没有及时维修,导致取暖器漏水。 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202间房屋修缮费用为6778元,评估费为4200元。 孙认为彭应该对此做出补偿。
彭先生认为,造成202户房屋损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房屋老化,二是2015年供暖试压时,602户房屋暖气爆裂,当时楼下不少居民被淹。 虽然602房屋已经对受损邻居进行了赔偿,但这件事不应该仅仅由4楼的用户承担,而是由602住户和供热单位承担。 三是202户居民装修后出租,期间也出现漏水情况。 这种损失是否是由于加热泄漏造成的需要进一步确定。
一审法院认为,评估报告显示,评估程序合法,列出了房屋修缮项目及金额评估详情,双方均参与了评估过程,法院认可评估结论。 被告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并未推翻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 对此,被告的质疑不予采纳。 本案中,被告彭某住宅于2017年1月发生暖气泄漏,暖气泄漏至原告孙某拥有的202户房屋,给原告住宅造成相应损失。 此次暖气泄漏事故与原告房屋受损有直接联系。 因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并承担相应的修理费用。 至于被告声称2017年1月发生的602户与供热单位之间的漏水事故并非原告主张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无需补充。 法院不允许这样做。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彭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某支付房屋修缮费6778元。 被告彭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某支付评估费4200元。
■保留好证据,律师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对于一些涉及供暖漏电造成损失的纠纷和维权案件,山东川嘉律师事务所张保庆律师建议,每年供暖开始时,市民一定要留意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或供热单位张贴的告示。 供暖测试期间,必须在家留言。 人们应该经常检查,特别是刚装修好的新房和一些改造了供暖设施的新房。 如果家中出现暖气漏水造成的损坏,除了报物业管理部门维修外,还必须做好现场防护,防止漏水。 原因、淹没面积、损坏程度及相关责任必须与维护人员或有关部门书面沟通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同时,对于损失严重的,消费者应注意保留照片或视频材料等证据,以备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或维权。
■扩展加热器不热。 可能是因为还没有耗尽。
□半岛记者潘丽超报道
本报11月17日消息,11月16日,供暖季开始后,我社热线96663接到了部分市民的电话。 其中,即墨古城西一区居民王先生打电话反映,供暖季开始后,家里还是不热。
对此,记者咨询了即墨区供热办,工作人员表示,经确认,古城西一区去年曾供热,用户为去年曾供热的用户。 小区工作人员到居民家中查看后发现,暖气并未耗尽。 目前,工区工作人员已帮忙排出气体,目前已得到处理。
如果您对家中供暖问题有任何疑问,可以拨打供暖单位的联系电话,也可以拨打半岛都市报热线96663,我们会帮您咨询或转接。